POS机出现重复到账怎么办?要退还吗?

2022年 10月 16日 1339点热度 0人点赞 0条评论

出现重复到账

怎么办?要退还吗?

资金重复到账事件已经不是行业里面的新鲜事儿了,每一次重复到账风险事件都给涉及的支付机构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甚至是巨额资金损失。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看个案例,2022年9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支付机构因重复到账起诉某商户不当得利2.8万元,最终支付机构胜诉。

POS机出现重复到账怎么办?要退还吗?-1

 

案子原告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简称“中汇支付”),被告是中汇支付的一名商户。

原告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28861.55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中的各项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7日,由于原告疏忽误将钱款28861.55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上述汇款并非基于原告主管意愿及义务,原告向被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据此呈诉。

在这次案件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电子回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最终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遭受损失。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享有利益、致人损害、享有利益和致人损害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原因。本案中,原告因系统故障于2018年8月17日误将钱款28861.55元汇至被告银行账户,被告无法律上的原因占有该笔款项,故原告请求返还该笔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28861.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计261元,由被告负担。

据了解,2018年8月17日中汇支付有大量商户在当天收到了两倍甚至三倍的重复到账资金,涉及结算资金约6亿元,其中3.6亿元为重复打款金额。

重复打出去的钱再要回来就比较难了,于是中汇支付这些年来只好混迹于各地方法院,以起诉被重复打款的商户“不当得利”。

处理资金往来业务是支付机构每天的日常工作之一,清结算数据在传输发送时如果出现网络延迟等原因是有可能出现差错的。就重复到账事件来说,因支付机构系统故障导致商户重复结算,如果商户拒不退还重复到账部分的资金,商户会承担法律责任吗?答案是肯定会的。目前就司法案例实践来说,可供遵从的法律条款和情况,主要有三类:

1、恶意占有;2、不当得利;3、属于恶意占有,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数额较大的涉嫌侵占罪。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不当得利中,受益人获得利益与受损人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对受损人负返还义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论处。注意这里说的仅仅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对于有到账通知,支付公司也会积极采取追回的钱,可不是别人的遗忘物,所以如果想占有,在不当得利的基础上,还得再加一个“恶意占有”罪名。延伸建议:一旦出现重复到账,支付机构应在第一时间报案并申请紧急止付

银发[2016]86号

一、开通管理平台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功能

自2016年6月1日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公安机关通过接口方式与电信网络网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以下称管理平台)连接,实现对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功能,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通过接口方式与管理平台连接,实现上述功能。

二、规范紧急止付、快速冻结业务流程

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依托管理平台收发电子报文,对涉案账户采取紧急止付、快速冻结措施。

(一)、止付流程

1、被害人申请紧急止付。被害人被骗后,可拨打报警电话(110),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能向开户行所在地同一法人银行的任一网点举报。涉案账户为支付账户的向公安机关报案。

被害人向银行举报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紧急止付申请表》(见附件),详细说明资金汇出帐户、收款人开户行名称、收款人账户(以下简称止付账户)、汇出金额、汇出时间、汇出渠道、疑似诈骗电话或短信内容等,承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签名确认。同时,银行应告知被害人拨打当地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应立即指定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受理并告知被害人,被害人将110指定的受案公安机关名称告知银行,银行应立即将《紧急止付申请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扫描件,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受案公安机关。

2、紧急止付。公安机关应将加盖电子签章的紧急止付指令,以报文形式通过管理平台发送至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通过本单位业务系统,对相关账户的户名、账号、汇款金额和交易时间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立即进行止付操作。止付期限为自止付时点起48小时;核对不一致的,不得进行止付操作。止付银行或支付机构完成相关操作后,立即通过管理平台发送“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公安机关可根据办案需要对同一账户再次止付,但止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3、冻结账户。公安机关应当在止付期限内对被害人报案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报案事项属实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通过管理平台向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发送“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银行或支付机构收到“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后,对相应账户进行冻结。在止付期限内,未收到公安机关“协助冻结财产通知报文”的,止付期满后账户自动解除止付。

4、同一法人银行特殊情形处理。如被害人开户行和止付账户开户行属于同一法人银行的,在紧急情况时,止付账户开户行可先采取紧急止付,同时告知被害人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在24小时内将紧急止付指令通过管理平台补送到止付银行。

(二)、延伸止付

如被害人被骗资金已被转出,止付账户开户行总行或支付机构应当将资金划转信息通过管理平台反馈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决定是否延伸止付。若公安机关选择延伸止付,应通过管理平台将“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发送到相关银行或支付机构采取延伸止付。止付时间从止付操作起计算,止付期限为48小时。

延伸止付账户开户行或支付机构应根据“延伸紧急止付报文”,对涉案账户立即采取延伸止付,并将“延伸紧急止付结果反馈报文”通过管理平台反馈至发起延伸止付的公安机关。

如资金被多次转移的,应当进行多次延伸止付。多次延伸止付流程同上。

(三)、明确责任

客户恶意举报或因客户恶意举报采取的紧急止付措施对开户银行、开户支付机构、止付银行、止付支付机构以及止付账户户主等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和涉及法律责任的,应依法追究报案人责任。

三、限制涉案及可疑账户业务

银行、支付机构应对涉案账户或可疑账户采取业务限制措施。

(一)、信息报送

公安机关将涉案账户信息通过“涉案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将可疑账户信息通过“可疑账户信息统计报文”发送到管理平台。

(二)、限制银行账户业务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账户(卡),开户银行应中止其业务,及时封停涉案账户(卡)在境内和境外的转账、取现等功能;银行不得向纳入“涉案账户信息”的账户(卡)办理转账汇款、提现业务。对于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账户,开户银行应取消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境内和境外自动柜员机(ATV)取现功能。汇入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账户(卡)纳入“可疑账户信息”的,汇出银行或支付机构应向汇款人提示“收款账户可疑,谨防诈骗”。

(三)、加强对涉案账户的监测 

 

对于纳入“涉案账户信息”和“可疑账户信息”的客户,银行、支付机构应对其采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措施,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对于认定存在诈骗洗钱行为的客户信息应及时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支付机构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信息共享,建立高效运转的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推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顺利实施,最大限度挽回社会公众的财产损失。

(二)银行、支付机构和公安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并制定本单位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操作规范,规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流程,核实报案人的身份信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完成系统改造,按期接入管理平台,及时上报和同步更新涉案账户信息库,实现对涉案账户的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同时,银行、支付机构应对账户的网上交易记录IP地址进行集中管理,便于公安机关查询取证。

(三)、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受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报案,核实情况后立即予以立案,及时向银行、支付机构发送冻结指令并出具冻结法律文书。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畅通本单位内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通道,认真核实涉案账户流转情况,对涉案账户实现业务控制。

(四)、各银行、支付机构、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应加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总结作案手法和特点,交流防堵经验做法,展示宣传资料,提高一线人员的防范和识别能力,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有效劝阻、提示社会公众谨防诈骗。

西安支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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